|
|
| |
 |
1、律师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,与委托人签订
委托合同,统一收费并按规定如实出具发票。收费发票必须加盖律 师所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签名。委托合同必须加盖律师所公章和律
师所主任签名,按国家规定协商收费的,必须在订立收费协议委托 合同书内说明。
2、律师在执业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、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、 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、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其它利益。
3、律师在执业中不得向司法人员请客送礼或指使、诱导当事人 行贿,不得与委托人合谋作伪证。
4、律师在执业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。
5、律师应当在受委托权限内提供优质服务,维护委托人的合法 权益,无正当理由,不得拒绝辩护和代理。
6、委托人应如实地向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,委托人 隐瞒事实的,律师有权拒绝辨护和代理。
7、委托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的,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和代理。
8、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中途提出终止委托合同的,对已交付的律 师服务费不予退还。
9、委托人认为律师或律师所确有违法执业行为的,可向该律师 所或其主管部门投诉。 |
|
|
| |
|
|
|